
公告日期:2025-08-2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两名以上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的,召集人在全体委员内选举,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审计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或者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审计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五)审查公司财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对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评估和执行情况;
(六)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及财务报告程序的检查;
(七)负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组的工作,评估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提名内审部门负责人;
(九)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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