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规定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上述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分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公司参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参照本制度内容,配合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属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报送办法,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有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
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除特殊规定外为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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