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
员需超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
供公司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工作组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提名工作组提出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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