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金管理,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为关联方垫付工资、保险,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方的定义,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登记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担保、利润分配、借款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股东会、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
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
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产生。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
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司
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为履行董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
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