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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22:20:11 股吧网页版
双杰电气: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

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四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
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
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

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
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

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
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

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
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
业银行开立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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