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及时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部门或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部。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如有)决议;
3.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会决议;
5.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应当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7.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第七条第6款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0.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11.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3.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4.公司出现的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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