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22:20:11 股吧网页版
双杰电气: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职业经理担任,也可由公司董事兼任。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制定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和奖惩方案,年度调干和用工计划;

(九)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十)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降级、加减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
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三)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的资产和权益的处置事项(包括资产的抵押、质押、资金拆借、委托管理、资产购买、租赁、出售和许可使用等);

(十四)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根据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总监实行联签制;

(十五)代表公司签署各种经营性日常交易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六)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对董事会决议有要求复议一次的权利;

(十七)《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全部或部分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三)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四)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

第十条 总经理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