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
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平等、自愿、公平、
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
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0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担保书面申请: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主债务的还款/履行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履行能力;
(六)其他与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决策的事项。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当会同公
司法务人员调查拟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信誉情况,在作出提供担保决议之前,董事
会或股东会应该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运营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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