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管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坚守职业道德,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直接对公司财务总监负责。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审议批准或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即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财务总监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负责和组织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公司设财务经营中心,财务经营中心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公司财务总监完成财务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司财务经营中心应当按照财务岗位职责进行分工,明确各岗位的具体分工及职责范围,执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关键岗位轮岗原则等,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相互制衡、相互协调。
第九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税政策;
(二)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参与制订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融资方案,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
(五)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相关财务收支事项的审批;
(六)签署公司财务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财务负责人签署的文件;
(七)负责公司的财会队伍建设及财务管理,对公司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配置提出合理方案。实施财务控制,进行财务规划。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必须符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需要设置会计科目,会计科目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三)实用性原则: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公司自身特点,满足公司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在会计核算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二)公司及境内(不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子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境外子公司从事境外经营,选择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外,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三)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以公司正常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四)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司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选择会计要素,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五)记账方法:借贷记账法;
(六)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七)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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