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鹏辉能源 指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 指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划、本计划
标的股票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规范运作指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引》 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员工持股计 指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划(草案)》 案)》
《员工持股计 指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划管理办法》 办法》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拟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就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任何形式向本所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及传真件等,无论是否加盖公章)均不存在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情形。
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询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中国境外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关于财务数据或内容的引述,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数据、结论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