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鹏辉能源 指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 指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
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
或注销的期间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指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案)》 (草案)》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就本激励计划以任何形式向本所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及传真件等,无论是否加盖公章)均不存在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情形。
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询的信息作为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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