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清水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及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风险性投资,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四)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裁审批,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其他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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