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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9:05:48 股吧网页版
广生堂: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No.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节 声明事项...... 4
第二节 正 文...... 6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调整 ...... 6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调减相关事宜 ...... 6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回复 ...... 6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 ...... 7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 ...... 60

三、《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 ...... 85
第三节 签署页 ...... 9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5 月 1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现本所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福建广生
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25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并出具本《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对于《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第一节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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