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决定前,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依法成立并具有固定的工作经营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
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保存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如需要,审计委员会还可以要求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协助或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和竞争性报价,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
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三家(含三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条件和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根据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的情况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审计机构进行续聘。
第八条 选聘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至少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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