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九条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
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五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一)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二)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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