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中心)、分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
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中选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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