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每个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位或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对每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采用直接投票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
均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每 1%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推荐人数不足拟选人数时,由董事会推荐予以补足。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每 1%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推荐人数不足拟选人数时,由董事会推荐予以补足。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股东欲推荐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自董事会发出董事征集公告起七日内,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推荐董事候选人的名单及相关材料。
(四)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五)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九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董事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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