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权限,规范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 4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裁的,该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董事会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的,该聘任无效。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董事会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受聘前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按期参加后续教育。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终止对其聘任:
(一)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三)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四)监管机构认为其不具备继续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总监、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在实施上述董事会授权事项后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条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根据董事会授权,经财务负责人联签后,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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