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的职务。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履行对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评估和执行情 况的检查,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程序,对重大关联 交易、重大投资进行审计;
(六)参与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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