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证券投资;
(六)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七)委托理财;
(八)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九)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二)有利于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称“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上经过战略决策、专业评审、业务执行、投后管理、定期评价等阶段。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裁办公会审议。在董事会对总裁办公会的授权范围内由总裁办公会决定是否立项;超出总裁办公会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委托理财业务严格按照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四)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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