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通过指挥、协调、管理、监督各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力,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转。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并依据公司业务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若干相应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业务知识等。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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