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2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或称“独立董事”,下同),董事长为委员。
第四条 除董事长外的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
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的期间,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
以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会
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一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以下统称为“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及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三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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