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出资兴办的企业;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经济组织、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证券投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事前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上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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