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强力新材”)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草案”)的规定,制定《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职,在公司领取报酬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经董事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
2、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本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60 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为 8 人,最终参加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实际缴款情况而定。以上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不涉及杠杆资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参与对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形。
本持股计划员工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43.642063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3,543.642063万份。除特殊情况外,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 1 份(即认购金额为 1.00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 1 元的整数倍份额。
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认购的份额以参加对象实际出资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董事会授权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强力新材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
划。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
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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