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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9:55:02 股吧网页版
强力新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及权限划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上述权限标准的,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并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公司经营管理层认为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可将该对外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四条、第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四条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豁免适用第四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九条 对于达到第四条规定标准的交易,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上市
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对于未达到第四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或者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已按照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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