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公司总裁审批。
(二)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 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 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 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事业部营销处、供应链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中心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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