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证”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相关事项。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核心的经营、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出具发行保荐书、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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