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中设置提名、薪酬和考核、战略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持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各项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要求。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或者会计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在本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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