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信息对外部报送和使用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公平、公开、公正, 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
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筹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
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向公司索要包含但不限于统计报表或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经办人员应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提供,同时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应当报送对外信息的,公司须对报送事项进行审批并将接收这些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财务总监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二)公司相关部门经批准对外报送信息时,应首先在董事会办公室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告知函》 (见附件三),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保密告知函回执》(格式见附件四),回执中应列明 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完整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件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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