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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9:54:56 股吧网页版
强力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外部审计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由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相应职务,但该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
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室。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八)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股东的请求,或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公司与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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