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
股权投资是指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对其他企业的权益投资,包含新设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伙、股权基金、对已投资股权项目追加投资等。
金融投资主要包括股票、证券基金、债券、债权、保险和以获得财务性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其他金融衍生业务投资。
第三条 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合规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 主责主业原则。聚焦高质量发展,有利于集团传播力先行和主业发展需要,积极布局相关上下游产业链。
(三) 效益优先原则。坚持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相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 风险控制原则。统筹发展与安全,投资规模与单位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做好投资风险防控,强化投后跟踪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五) 严控层级原则。严格控制管理层级,新增投资形成的所属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省财政厅规定的级次。
(六) 负面清单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及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制定的省属文化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等政策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集团党委批准,不得从事期货期权投资、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委托理财等高风险金融投资业务。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决定。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七条 投资中心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 组织公司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尽职调查、谈判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调专家论证;
(二) 组织起草公司投资项目合同、标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本;
(三) 组织公司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对完成情况组织验收和评估;
(四) 组织公司投资项目产权转让过程的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的委托及其结果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五) 根据需要,编制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报备;
(六) 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在投资活动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二) 筹集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办理有关出资手续,以实物及无形资产出资的,财务中心参与资产评估交接等工作;
(三) 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验收、考核工作;
(四) 参与公司投资项目产权转让过程的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的委托及其结
果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五) 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法务中心在投资活动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协商谈判等前期工作;
(二) 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合同及标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本进行审核;
(三) 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 内审中心在投资活动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验收、考核;
(二) 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会同投资中心、财务中心、法务中心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 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三) 初审通过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报告须全面、真实、准确、可靠,对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政策法规、预期经济收益和风险等进行评估,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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