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的规定开展工作,指导和监督内审中心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设立内审中心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中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中心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审中心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公司内审中心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中心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内审中心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配合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内审中心应当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内审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内审中心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和工作重点;
(七)完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审中心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内审中心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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