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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8:58:30 股吧网页版
华智数媒: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公平合理、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促进协同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是指《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五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
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调节利润或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六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由该笔交易的经办部门将交易情况报告总经理,总经理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相关部门实施。

第九条 公司拟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程序决策:

(一)由该笔交易的经办部门将交易情况报告总经理,总经理初审后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由该笔交易的经办部门拟订该项关联交易的详细书面报告和关联交易协议,总经理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提议后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董事会应当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审查和讨论;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三)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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