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勤勉履职,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和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领导审计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审计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成员均了解本次会议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成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增补新的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3人,或者欠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设内审中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九条 内审中心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如有);
(六)其他相关事宜。
内审中心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八)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
(九)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十一)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中心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审中心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中心的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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