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以下简称“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收集、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股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之前向任何其他传媒公布信息。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分公司或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发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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