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世科股份”“公司”)的投资决策行为,保障投资决策合法化、科学化、专业化、高效化,根据《公司章程》及《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应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至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未达到《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权限,但投资事项金额达到(含)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其他等值之外币(均根据投资项目决策时汇率进行判断,以人民币金额为准),该投资事项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投资金额未达到上述第二条或第三条标准的投资事项,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构成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至少由 7 名委员组成,成员包括公司副董事长、
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副董事长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分管投资事项的副经理为副主任委员。董事会成员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召开、搜集整理并准备审议材料、记录审议情况、反馈和汇总表决意见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二)审议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投资项目;
(三)审批、审核其他投资相关的专项事宜;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对投资初步评审会评审过的项目进行预评价,对是否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等作出决定;对是否需组织项目再次进行评审做出决策,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以下特别投资事项,均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参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一)股权投资,是指以新设、并购重组(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
(二)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公司建设或购置生产经营性或服务性设备、设施的投资业务。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改造原有固定资产以及新增建设或购置设备、实施的投资。
(三)项目投资,是指通过以 PPP 新机制、EPC(垫资建设)、BOT、BOO、BOOT、ROT、TOT、BTO、DBFO、O&M、政府采购服务等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模式实施的投资项目。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认为需要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在申请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前,需至少3 个工作日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用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
(一)议案;
(二)立项审查发现问题及解决措施的报告;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会前会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的报告;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风险防控报告;
(六)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合资合作,特别是涉及非现金出资、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债转股、非现金方式投资、购置不动产、房地产投资中收购房地产的项目须提供);
(七)尽职调查报告(涉及合资合作、增资(如涉及新合作方)、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债转股的项目须提供;投资标的为生产型企业的,还应提交安全环保专项尽职调查报告);
(八)审计报告(收购兼并类项目须提供);
(九)法律意见书(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开发模式、运营管理模式等存在需要与第三方明确权利义务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文件草案和法律意见书;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的建设与实施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障碍的,应提供法律意见书;涉及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及其他类型的投资项目都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
(十)章程草案(新设全资子企业类项目,新设合资企业类项目,增资类项目,股权收购及兼并类项目须提供);
(十一)相关协议文本(新设合资企业类项目,增资类项目,收购、兼并类项目须分别提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