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5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编制的《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编制的《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切实、可行。
5、公司编制的《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6、根据本次发行的方案,公司拟就本次发行与景德镇合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景德镇合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7、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有关规定。
9、公司制定的《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10、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景德镇合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景德镇合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待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本次发行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可免于发出要约。公司提请股东会批准控股股东景德镇合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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