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
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会、董事会
审议或由董事长或经理决定。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经
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经理或其他经授权的代表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授权处理投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其他对外投资事项根据本制度经董事长或经理作出决定后由董事长或经理或其授权的代表处理投资事宜。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交易标的发生上述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等投资性金融产品事项,不受第一款标准限制均应经董事会审批决策,金额达到股东会要求审批权限的,在董事会审批后还应报股东会审批。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时,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交易标的发生上述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不属于第七条或第八条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事项
的,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应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负责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单次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营业收入、净利润超过公司对应的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的 1%的;对于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或净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十二个月内对同一标的所进行的交易经累计计算前述任何指标超过公司经审计的相应财务指标的 2%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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