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5 年 8 月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负责内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二)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六)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七)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九)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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