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公司及信息披露责任人、相关人员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行为、或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所发生事件进行信息披露、保密工作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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