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三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2、股东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审批对外担保。
3、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4、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办理支付时,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九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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