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7
第五章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40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2
(1)利润分配政策 ...... 44
(2)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 ...... 45
(3)股利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披露 ...... 45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47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8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52
第十一章 附则 ...... 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辽阳东宝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1000736720908R。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以下称
“首次公开发行”),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万和七路 36 号
邮政编码:111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437.267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在公司中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领导工会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实业报国,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用户、员工和公司共同发展,并使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贸易经纪,进出口代理,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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