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1 月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审计部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九)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十)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 10%,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会议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 名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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