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设立,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
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该董事的任职期限一致。委员任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关于成员人数的法定或规定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审部同时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深交所要求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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