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检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内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内审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工作权限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控制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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