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以公司合法持有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源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三)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
(四)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第五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除本制度另有明确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对外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除本制度另有明确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对外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进行的对外投资为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第八条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已经按照第八条和第九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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