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应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性等内部控制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部控制基本要素:
第五条 公司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 公司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为公司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
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九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信息披露文件审核、校验机制和信息披露错误追责问责机制,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明确信息披露各环节直接负责人,加强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关键信息的复核,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重要信息披露存在错误、多次发生信息披露错误的,深交所将依据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予以自律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保证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保证机构、业务独立。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出售资产、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深交所规定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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