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审计监
察部等相关部门共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
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在符合国家规章及公司制度情况下,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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