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持续、稳定、科学地回报投资者。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和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为: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种。
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并无特别重大投资计划和特别重大资金支出发生。
特别重大投资计划或者特别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含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
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订或者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四)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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