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采用累积投
票制选举董事,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票程序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
明,公司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第七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
拥有的有效投票权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八条 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被选举成为董事。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股东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九条 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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